為簡化行政程序,地政總署公布,即日起放寬三類持牌飲食業務申領政府地契下厭惡性行業條款許可證的安排。
現時,如政府地契內載有厭惡性行業條款,禁止於地段及其處所經營製糖、油料、售肉、食物供應和旅館的業務,而相關處所業主欲經營飲食業務,必須先向地政總署申請並取得許可證,以解除對該五種業務的禁制。
考慮現行運作機制和持份者意見後,地政總署放寬指定持牌飲食業務申領許可證的安排。
飲食業務如取得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或酒牌,而處所的政府地契載有厭惡性行業條款,業主不需向地政總署另行申請及繳交費用,也被視為已獲發許可證。安排同樣適用於三類飲食業務的暫准牌照。
地政總署表示,新安排旨在為飲食業拆牆鬆綁,減省業界開業的時間和成本,促進營商環境。只要相關飲食業務法定牌照維持有效,在新安排下被視為已獲發的許可證也維持有效。
如法定牌照過期或遭吊銷,許可證也會自動失效,原有厭惡性行業條款將恢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