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通過一系列新措施,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並優化富戶政策和加戶政策,確保善用公共租住房屋資源。新政策10月1日實施,新的申報要求同日起分批實施。
根據新措施,公屋租戶入住公屋後須每兩年申報已持續居於有關單位,並已遵守居住情況相關租約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分租或轉租/在單位内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租戶須授權房委會向有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拒絕申報或沒有在指定日期內申報的租戶,其公屋單位租約可被終止。
此外,曾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取消申請的公屋申請者,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屋。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公屋租戶,由終止租約當日起計不得再次申請公屋的限制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
租戶申報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和監禁。
優化富戶政策方面,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
此外,定期暫准居住證的期限將由最長12個月縮短至最長四個月。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租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加戶政策也作出修訂。在現行政策下,年長租戶、即戶主或其配偶其中一人年滿60歲,若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可申請將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加入戶籍;若戶籍內已有一名單身成年子女(未婚/離婚),可申請將最多一名單身成年子女加入戶籍;若戶籍內已有一名已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再申請加入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
政策修訂後,若年長租戶的戶籍內已有成年子女(不論其婚姻狀況為何),便不得申請加入其他成年子女。若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年長租戶則仍可申請加入最多一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
房委會表示,有需要優化有關政策,以免讓部分人士藉加戶作為入住公屋捷徑,對其他公屋申請者不公。有真正需要照顧年長父母的人士仍可按現行機制申請暫住以照顧父母。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房委會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她感謝小組委員會仔細考慮不同意見,迅速優化相關安排,確保公屋資源分配予有需要市民,回應社會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