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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國家秘密應有明確定義

商業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向立法會簡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重點講解關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章節。他表示,當局認為有需要明確定義國家秘密,也會就應否設立免責辯護聽取公眾意見。

 

他又強調,特區政府在第23條立法工作中適當地借鑑其他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會影響市民和商界日常與外國的交流,奉公守法的市民不用擔心誤墮法網。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月30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的開場發言:

 

主席:

 

《基本法》第23條立法除了是憲制責任外,亦確實有實際需要。香港曾經歷國家安全受嚴重威脅、尤其是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所帶來難以忍受的慘痛經歷,其間香港特區發生嚴重暴力事件,法紀和秩序惡化,暴徒打着「港獨」、「革命」的旗號作惡,經常發生大規模暴亂、縱火、襲擊與示威者意見不一的人以及商戶;後果是社會難以承受的,大家應該歷歷在目。

 

國際形勢千變萬化,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其實每日都存在,一些敵對勢力仍然虎視眈眈,例如外國情報機關相繼公開表示要積極增加資源針對中國;國家亦不斷揭露相關國家和組織的惡行。

 

我們每日都面對各種國家安全風險,所以我們必須立法,應對持續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

 

因此,作為立法的原則,我們有實際需要盡快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盡快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社會各界已有很強的共識,特區必須盡早完成立法工作,盡快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早一日完成立法,就少一日的國家安全風險。我們訂定約一個月的諮詢期時已作相應考慮和我們覺得是合適的。

 

此外,香港回歸26年多仍未履行這個憲制責任。我們必須盡快履行這個責任。

 

就此,特區政府已發出公眾諮詢文件,啟動立法的第一步。我們盡快將第23條立法這個多年來應做而未做的事情處理好,以便可以凝聚精力全面拼經濟、惠民生、謀發展。

 

我今早在記者會上,就諮詢文件的大體內容作了簡單的介紹。在接下來的時間,我在介紹立法建議時會較為着重幾個大家可能會有興趣更深入了解的課題。

 

我們的諮詢文件共有九章。

 

第一及二章闡述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立法的必要性,並解釋立法原則、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這方面剛剛律政司司長已作解說。

 

第三至七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都是完善現行法律;此外,我們亦建議按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該五章會涵蓋的罪行類別包括:

 

第三章:叛國及相關行為---我們的建議是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第II部及普通法,將與叛國相關的罪行納入新訂立的《條例》。完善的範圍包括將不合時宜的部分刪除及納入一些需要防範的叛國及相關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

 

第四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我們的建議是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將這些罪行納入《條例》。

 

完善的範圍包括調整煽惑離叛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涵蓋煽惑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擴闊到負責制訂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的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同時,我們亦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

 

第五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這個是一個大家較多關注的課題。

 

就保障國家秘密而言,我們認為有需要明確定義國家秘密,使公職人員、政府承辦商及市民大眾都能理解甚麼事項屬國家秘密。在界定何謂國家秘密時,應充分參考國家相關法律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

 

就此,我們建議就國家秘密作詳細定義,有關定義於諮詢文件第5.8段列出。只有有關資料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當然,我們要證明這些罪行時,亦要證明相關的意圖。其實這些洩露國家秘密的相關法例,在英國、美國或加拿大都有相關的法例,而我們的條例在第5.8段列得很清楚相關的事項,在很多外國的法例內其實沒有很清楚列出有甚麼領域,我們相對上清晰很多。

 

而考慮了文件中所引述的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我們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及條文,令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受到保護,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包括在現有與非法披露相關罪行以外,新增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及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罪。

 

就與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我們留意到有意見認為在某些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是否應有免責辯護。就這方面,我們想聽聽大家的意見。聽了大家的意見後,我們會作出一些詳細考量。

 

就間諜活動,我們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間諜的罪行,以涵蓋現代的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此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我們亦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我們研究外國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和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法律,並建議於《條例》中新增此類罪行。

 

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均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

 

我們建議在現有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有效應對該等行為的風險及增加阻嚇力,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禁止境外干預方面,亦是大家關注的範疇之一。

 

我們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例如隱蔽、欺騙、恫嚇、暴力等方式,影響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立法會和法院履行職能、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等。建議罪行的目的是防範境外勢力不當地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

 

就規管組織方面,不少外國政府已設立關於境外影響力機構的登記制度。經審慎考慮後,我們決定不引入外國類似的登記制度。

 

我們認為現行《社團條例》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已廣為社會熟識和有效,因此我們會保留相關的條文。我們關注現行《社團條例》有關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只適用於社團,也不適用於該條例所表列的組織,例如合作社或《建築物條例》下成立的法團,或一些《華人廟宇條例》下成立的團體,有關情況未如理想,令有些人想危害國家安全時刻意用其他方法登記,以逃避《社團條例》的規管。

 

為更好防範和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以危害國家安全,我們建議將《社團條例》相關規定涵蓋這些組織,只是擴闊有關規定的應用範圍,而沒有改變現行《社團條例》的相關規定。

 

諮詢文件第八章,建議就上述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當中充分考慮了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

 

諮詢文件第九章,提出了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例如在複雜的國安案件中,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我邀請大家就此課題提出意見,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就我上述所介紹的建議,我想指出三點:

 

第一,特區政府是考慮了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實際情況,而提出其建議。特區政府在此立法工作中適當地借鑑其他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但不會把外國的法律全盤照搬到香港特區的法制內。

 

第二,我們在制定有關罪行時,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罰則。控方亦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因此,奉公守法的市民不用擔心會誤墮法網。

 

第三,我們的立法不會影響市民和商界日常與外國的交流。香港是國際化的城市,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有密切的來往和聯繫,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保護。《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正常的對外交流有很大區別。

 

主席,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藉此諮詢,邀請香港市民就我們的立法建議表達意見。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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