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3月27日舉行,選舉提名期為下月20日至3月5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今日在記者會上發表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時說,按新修訂的選舉法例,行政長官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經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有競逐或無競逐的選舉均須進行投票,候選人須獲得超過750張有效選票才能當選。
選舉委員會委員由以往1,200人增至1,500人,候選人須獲得的選委提名則由至少150個增至188個,並須在選委會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有至少15名選委提名。
不論有競逐或無競逐的選舉,投票3月27日上午9時至11時在灣仔會議展覽中心舉行,投票站會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核實選民身分和發出選票,並會以人手點票。
候選人在有競逐的選舉取得超過750張有效選票即當選。若有三名或以上候選人,但無任何一名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取得超過750張有效選票,則會於下午3時至4時舉行第二輪投票,原則上供最高票的兩名候選人競逐。
馮驊表示,因應疫情發展,選管會鼓勵選委進入主投票站時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並遵守一系列防疫措施,但強調使用與否並不會影響選委的投票權。
此外,指引列明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由1,570萬元增至1,760萬元。
現任行政長官如尋求連任,無須辭職或休假才可參選,但需要清晰分攤作為行政長官職務相關和作為競選活動兩個不同目的而使用的資源,並在選舉申報書中清楚列明。
馮驊指,現任行政長官為繼續履行職務,無可避免使用一些因其職位或工作關係而獲得的私人服務,如保安、交通、秘書、居所等,如當中涉及選舉用途便需要清晰攤分和申報選舉開支。
被問到提名期較原先擬定遲五日開始,馮驊說,選管會的角色是確保選舉公開、公平、誠實,現時公布的提名期符合法例,並無不妥。
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文超補充指,較早時在立法會文件中提及的提名期只屬初步建議,現時的提名期是與政府商討後落實;《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須不少於14天、截止日期須早於投票日前21天,現時的提名期完全符合法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