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回應傳媒查詢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喪失情況更新事宜,指有關法例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來並無任何變更。
入境處表示,香港特區1997年7月1日成立以來,根據《入境條例》,非中國籍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港後,若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
部門判斷相關人士屬於不再通常居港或只是暫不在港時,會根據《入境條例》考慮每宗個案情況,包括該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和次數,在港有否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以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地。
至於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向入境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籍或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仍屬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都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