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8月29日就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今日判刑。特區政府表示,判刑彰顯公義。
特區政府表示,法庭早前裁定,案中被定罪的鍾沛權和林紹桐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
法庭早前頒布的裁決理由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相關法律及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涉案文章絕非以事實為基礎的新聞報道。特區政府指,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是絕對的顛倒是非。
律政司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三,向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相關犯罪得益。律政司會依法處理後續程序。
法庭頒布判刑理由時指出,在案發期間,三名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他們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三名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
判刑理由並指出,基於《立場》有約160萬名跟隨者,涉案的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造成的傷害必然相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
判刑理由也指,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就刑期的定量,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這個最高刑罰與罪行的嚴重性完全不相稱。根據現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最高刑罰可監禁七年。
基於鍾沛權的罪責,採用監禁2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判處監禁21個月。
至於林紹桐則採用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下令他入獄對其生命可能構成危害,因此判處一個可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
特區政府指出,本案自作出判決後,部分人士對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表達憂慮,也有外媒或其他別有用心的人士,以及反華組織、反華政客作出不符事實和純為政治目的之言論,惡意抹黑香港特區,特區政府已多次澄清和反駁,以正視聽。
從法庭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
特區政府強調,《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特區政府重申,香港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有法必依,會繼續堅決、果斷、嚴正執法,全力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