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發言人對香港法院上周六就《香港國安法》下有關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案件的判刑理由發表言論,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
由於案件的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政府認為,評論案件細節並不恰當。
政府指出,《香港國安法》涵蓋人權,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須遵守人權保障原則。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五條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終審法院已指出這兩項條文對《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
政府表示,制定《香港國安法》旨在讓市民重新享有於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初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迅速、有效地恢復社會穩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