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昨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以禁止四項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正候法庭指示,聆訊日期待定。
律政司指,有關歌曲2019年起廣泛流傳,歌詞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此歌曲近期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正確國歌《義勇軍進行曲》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過往不少事件也證明有關歌曲極可能會在違反《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情況下繼續被肆意流傳。
為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區政府仔細考慮後,決定向法院申請針對四項行為的禁制令。
其一,在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1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歌詞或曲詞,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其二,透過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歌詞或曲詞,以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七條,致令其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區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其三,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兩段所列明的行為;其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兩段所列明的行為。
政府指出,申請禁制令旨在制止任何人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在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成國歌傳播或表演,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
政府重申,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惟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政府認為有關申請屬必要、合理、合法,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此外,禁制令既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也向公眾指出上述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市民不應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