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今日舉行會議,討論有條件釋放機制初步檢討結果。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表示,政府同意委員會的意見,將循四個方向完善機制。
李夏茵在會後會見傳媒時指出,有條件釋放的前提是希望精神病患者在病情穩定、受控的情況下回到社會,在熟悉的環境下接受康復治療,從而融入社會,同時保障病人和市民大眾的健康及安全。
現時,有條件釋放機制適用於被強制羈留、有刑事暴力病歷和傾向的病人,他們出院時須遵守若干條件,包括居於指明地方、在門診接受覆診,以及服用處方藥物等。如病人並無遵守條件或病情轉差,醫院管理局可將病人召回醫院。
委員在會上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的適用範圍後,認為過於狹窄。李夏茵表示,醫院管理局會修訂向前線精神科醫生提供的指引,列明若發現自願入院的病人有暴力行為或有刑事暴力傾向,便將其狀態改為強制羈留,令機制也適用於這類病人。
第二,醫管局會訂立臨床指引和守則,盡量為合適病人處方較新和副作用較少的口服藥物或注射藥物。轉換藥物時,病人也須符合指定臨床條件,才可由注射藥物改為口服藥物。
李夏茵表示,在經完善的機制下,醫生會訂明更多具體和具針對性的服藥條件,可能要求以遙距影像觀察病人服藥情況、檢查用藥數量或透過血液和尿液樣本,檢驗病人有否服藥。
第三,當局會增加個案經理人手,優化醫管局和社會福利署在跟進個案方面的溝通等,及時發現並召回病情惡化或未有遵守釋放條件的病人入院。
第四,當局建議往後就每名有條件釋放的病人個案設自動覆核期。因應病人情況,至少每兩年審視病人是否仍須遵守有條件釋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