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更新營辦持續進修基金課程的條款,列明院校或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即日生效。
勞福局已向基金下所有院校或機構發信解釋有關責任,包括確保所有涉及管理、營辦或提供基金課程的主要人員,如負責人、課程總監、課程導師等正確認識和遵守《香港國安法》,不參與或協助干犯構成《香港國安法》下任何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也沒有就《香港國安法》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警方調查、控告或定罪。
院校或機構須於發信後兩星期內書面確認明白更新條款及正遵守相關規定。
另外,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和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也相應修訂與基金相關的指引和文件。
勞福局表示,如有涉嫌違規情況,當局會暫停甚至終止該院校或機構的基金課程註冊,並交執法部門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