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建議訂立新罪行,對沒有保護兒童、易受傷害人士免於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建議罪行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於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責,以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
罪行適用於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和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家居環境,也適用於對受害人有照顧責任的機構環境,即可涵蓋家庭傭工、社工、教師、醫護人員等。
若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又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便須負上刑責。
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建議訂立新罪行是冀成年人及早行動,避免受害兒童繼續及長時間受虐。
他表示,成年人若留意到不妥的事情,道德上也有責任採取行動。他舉例,若有人發現兒童嚴重受傷並曾就此與他人商討如何跟進,已可成為建議罪行的辯護理由。
建議罪行的最高刑罰方面,如受害人死亡,被告人可被判20年監禁;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被告人則可被判監禁15年。
另外,法改會並建議政府檢討和適當提高《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
公眾可於法改會網站閱覽報告書內容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