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一年,社會上依然不時出現法官和司法人員遭受滋擾甚至恐嚇,暫時我不適宜揣測這些非法行為是否與法官所審理的案件有直接關係,但此等卑鄙低劣行為實在令人髮指。最近一星期內竟然接連發生兩宗恐嚇法官的事件,簡直目無法紀,不能接受,法律界同仁包括我本人,均有責任呼籲社會人士必須尊重司法獨立,不應該任意抨擊甚至威嚇法官的人身安全。
大家都清楚明白,法官在行使司法權力時必須以法律及證據為依據,並會在判決書中如實和全面說明判決理由,體現法官公正無私和獨立地依法斷案的基本原則,司法獨立對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尊重法庭判決和遵守法庭命令是法治其中一項基本要求。若純粹因為不滿結果而肆意抨擊法庭偏私不公,或利用網上惡意起底甚至威脅使用暴力,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這些行為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都絕不會被姑息,亦會徒勞無功。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指出:「任何威脅使用暴力或網上惡意起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既應受到嚴厲譴責,同時亦是徒然的。」
滋擾或恐嚇法官不單違法,犯案者更會面對法律後果,我在此簡單指出一些規管這些不法行為的法律原則,希望大家引以為鑑,切勿以身試法:
(一)滋擾
任何人無合理因由而不斷以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已屬犯罪。1
(二)恐嚇
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2
(三)刑事藐視法庭
刑事藐視法庭指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行為,有確實風險對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構成干擾,包括侮辱司法人員、發布誹謗法院的言論或騷擾證人等。
(四)民事藐視法庭
原訟法庭去年頒布禁制令,禁止針對法官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法庭清晰指出「有必要防止任何企圖引起恐懼、或謀取法庭偏私、或任何不當地影響法官的行徑」3。
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大家必須尊重法庭的決定,對裁決感到不滿的當事人,可按現行機制進行覆核或提出上訴。至於社會上其他人士,應先去閱讀判詞,以了解裁決的理據,這會有助他們正確、客觀和理性地討論法庭判決,亦可提升社會對法律的認知和應用,從而加強法治的實踐。但若有人漠視法庭裁決的理據,盲目地按自己對判決結果的喜好而向法官作出一些不合法的卑劣行為,只會顯示他們的無知、懦弱和目無法紀。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香港法律周2021的活動致辭時曾經指出,市民必須學會理解和尊重並非他們所喜歡、或不符合他們認為正義所在的法庭裁決,因為法庭裁決應該由法律原則決定,而不是由社會的滿意度來衡量。我完全同意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說法,並希望指出法律是通過實踐而得以彰顯,整個社會都應該遵守法律和尊重法治,社會上各人須共同承擔責任,尊重法庭依法獨立審判和維護法治精神,以鞏固香港社會的基石。
1《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c)。
2《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3 HCA 1847/2020第33段。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1月19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