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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報告書,建議立法賦權法庭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發出按期付款令。
按香港現行法律,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判給一筆過金錢損害賠償。申索人的過去及未來損失會一次過評估及具體化,計算為整筆付款。
法庭現時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必須考慮原告人原本或可賺取的收入、受傷後賺取收入的能力,以及受傷後招致的額外開支。
法改會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指出這種傳統做法一直遭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和不科學。在一宗原訟法庭案件中,法官也指出,在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可採用按期支付賠款的方式,作為上述傳統方式以外的另一選項。
除了賦權法庭作出按期付款令,報告書並建議賦權財政司司長訂定和發布推定淨投資回報率。回報率應每六年檢討一次,財政司司長應就每次檢討諮詢專家小組。
此外,法改會建議,法庭判給按期付款的權力應僅限於災難性個案。
不論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與否,未來金錢損失應關乎照顧費用和住屋費用。然而,在不影響前述情況下,如經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未來金錢損失應涵蓋所有未來金錢損失項目。
另外,作出原來的按期付款令時,如已預見醫療狀況會有重大惡化或改善而令未來照顧需要有變,並已在該付款令中訂定與醫療惡化或改善相關的準則和可申請覆核期限,則應讓法庭覆核付款令。覆核應只限申請一次,但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容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
法改會又認為,法庭應有酌情決定權。在考慮按期付款是否穩妥以確保付款能持續作出,並信納按期付款令能確保原告人獲支付全數獲判給的款項後,法庭才作出按期付款令。
法改會建議盡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並可在實施後繼續改良,以便持份者作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