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決定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月28日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判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強調,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律政司司長申請該臨時禁制令是為了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障國歌的尊嚴。
律政司指出,原訟法庭在判詞同意有關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無疑曾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都明顯是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原訟法庭不批出臨時禁制令的判決不是因為有關行為合法,而是因為法庭認為即使沒有禁制令,有關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故此並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
法庭又認為,禁制令的執行程序可能會與《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程序有衝突。
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上訴申明觀點,並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續說,法庭判詞指出,如果法庭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以及禁制令的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沒有衝突,法庭會認為臨時禁制令可通過相稱性測試,不會對表達自由施加超越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制,也不會對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負擔,並會傾向批出臨時禁制令。
政府重申,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都構成刑事罪行。有意圖地協助或教唆進行有關行為,同屬犯罪,後果嚴重,市民不應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