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下周一起實施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優化安排,明確指出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訂明符合發放證明書的條件,並引入例外情況的申請機制。新安排旨在完善申請證明書的程序,保障車主私隱。
運輸署今日舉行記者會交代優化安排的詳情,明確指出設立車輛登記冊的三個目的,分別是規管車輛的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表示,運輸署只會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發放證明書,包括申請人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申請人聲明已獲該車輛登記車主書面同意索取有關證明書,而所得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或申請人聲明其本人或其主事人的權益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使用而直接受影響,因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
就第三項條件,有關資料只用於七個指定用途,即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當地方的問題、追討費用/罰款/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車輛涉及法律程序、安全召回。
至於不符合上述指明條件的個案,申請人如認為基於其他涉及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需要確定車輛登記細節,希望獲運輸署署長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申請人可透過書面陳述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書面申請應列明申請人身分詳情和申請理據,提出充分及詳盡的陳述,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該署表示,署長只會在信納以下情況方會批准例外情況申請,包括申請人獲得及向其披露該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和正當;整體而言向申請人披露車輛登記細節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登記車主享有的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及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申請人所說明的特定用途而不會被誤用或濫用。
有關優化安排詳情、經修訂的表格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已上載至運輸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