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租屋常會有些奇怪的規定,例如押金過高(可能押3個月以上等等),現在政府有「定型化租賃契約」內政部版本,已經於 2018年6月27日 上路,新法上路後,以往租屋市場流通的「私契」將失效,租賃契約將會全面納管。
- 註:定型化租賃契約的前兩頁,看起來很像買賣合約,字地號... 等等的全部都要列上去,光頁數就36頁,有興趣的可以研究看看~
台灣租屋的「租賃專法」官方定型化契約
先看看政府官方的契約資料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規定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含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 (公布版)一般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DOC)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PDF)
- 不得約定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 二、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四、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 五、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 六、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 七、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 八、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 強化保障住宅租賃關係 四類租賃契約全面納入規範 - 內政部
-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租賃專法保障租屋權益 租賃市場發展再升級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 租賃條例專區
上面覺得太官話,下面新聞有些比較容易懂的項目,可以參考看看:
- 下述摘錄自此篇:租賃專法上路 新約改採官方定型化契約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訂於六月廿七日上路,內政部官員表示,新法上路後,以往租屋市場流通的「私契」無效,須採用內政部版的定型化租賃契約,否則可能面臨房客投訴。
- 租賃契約將全面納管,加強規範房東與租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明訂押金負擔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並在租約消滅時有退還押金的保障;房東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若未於期限內修繕,房客可以自行修繕並求償費用。此外,如有毀損卻不修繕、賠償或長期療養需要等特定情形,可由房東或房客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 此條例的重點在於進一步落實包租代管制度,未來「包租業」由專業經營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再轉租管理;「代管業」則由專業經營者代為管理租屋,並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提供點交、收租、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服務。
- 專法上路初期,將先建立「租賃事務諮詢平台」,逐步輔導成立房東、房客協會,提供專業經營知識或糾紛處理技巧的諮詢管道。
- 買屋還是租屋?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租賃專法新上路,詳加了解、維護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