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今日起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由不超過8,000元上調至不超過15,000元。
修訂只適用於提出申索的權利全部或部分是於今日或之後產生的申索。若有關權利全部於今日之前產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仍只限於處理每名申索人不超過8,000元的申索。
勞工處表示,有關修訂旨在提高仲裁處就每名申索人申索款額上限方面的司法管轄權,而維持每宗僱傭申索由不超過十名申索人提出。僱傭申索如超過仲裁處司法管轄權限,則由勞資審裁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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