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管理局宣布向屬特定組別的免疫力弱病人發出證明文件,方便他們盡早接種第三劑新冠疫苗。合資格病人須出示醫院發出的有關證明,才能在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四星期至六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轄下聯合科學委員會早前建議,一般長期病患者應在接種第二劑疫苗後,相隔最少六個月才接種第三劑疫苗;至於特定組別的免疫力弱病人,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四星期便應接種第三劑疫苗。
醫管局表示,特定組別的公立醫院病人若已完成接種第二劑疫苗超過四星期,可憑醫院發出證明他們屬特定組別免疫力弱病人的文件,在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四星期至六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
他們可直接到社區疫苗接種中心或公立醫院內的新冠疫苗接種站接種,或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專題網站預約接種。
如有關病人完成接種第二劑疫苗已逾六個月,則可按長期病患者類別直接接種第三劑疫苗,無須帶備上述證明文件。
醫管局指,就已完成接種兩劑疫苗並在近期返回醫院覆診或接受治療服務的病人,醫院會向他們即時發出有關證明文件。如病人未有覆診日期,醫院則會以電話或郵寄通知他們有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