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建議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涵蓋非法截取或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等罪行。諮詢為期三個月,至10月19日。
有關初步建議旨在應對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方面迅速發展對保障個人權利所帶來的挑戰,以及其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建議制定一項特定法例,以涵蓋諮詢文件建議的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在記者會上說,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的典型例子為黑客入侵資訊管理系統的伺服器,而針對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的建議,可更明確地保障數據通訊的私隱權。
此外,委員會建議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
就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委員會建議將《刑事罪行條例》描述為「誤用電腦」的條文納入建議的新法例中,將沒有合法權限或沒有合理辯解而蓄意干擾,即損壞、刪除,損壞至不能使用,更改、抑制等干擾電腦數據的行為定為罪行。
第四類建議罪行為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小組委員會建議,新法例的相關條文採用與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一致的措詞。
委員會並建議,當《刑事罪行條例》有關「誤用電腦」的條文改列於新法例後,引入蓄意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
陳政龍續說,電腦網絡罪行通常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因此小組委員會認為應依循國際慣例,使有關網絡罪行的法律可在合理範圍內於香港以外應用。
另一方面,小組委員會建議上述五類罪行均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為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的兩年監禁,另一項則為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的14年監禁。
公眾可於10月19日或之前把意見電郵、傳真至3918 4096或郵寄至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