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劏房業主要求其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但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和提供書面帳目,也沒有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據,今日被法庭判處罰款,是相關條例1月22日生效以來首宗定罪個案。
該名業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有關水電費的六宗罪行和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一宗罪行被判罰款共6,600元。
差餉物業估價署5月中旬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經深入調查和搜集證據,估價署向該名涉嫌違反相關規定的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以及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
有關條例也規定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七日內將收據給予租客。
估價署表示,希望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須遵守規定的強烈信息,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享有的權益。
如遇涉嫌違規個案,市民可致電熱線2150 8303、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傳真至2116 4920、郵寄或親臨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估價署辦公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