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網誌撰文,從法律角度解說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的法理基礎和相關修例安排。他指,律政司正進行《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這次修例涉及六條主體法例和14條附屬法例,區議會一般選舉須於2023 年年底舉行,政府有迫切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並爭取立法會盡快通過該草案,希望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
有關《區議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修訂主要涉及修訂區議會的職能、修訂區議會的組成方法、加入有關委任和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員的條文、修訂區議會地方選區議員產生辦法的相關條文、設立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加入監察區議員履職情況和進行相關調查及處理的條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5月7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特區政府上周提出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透過修訂相關法例及落實行政安排重塑區議會,實踐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方案確保未來地區治理架構有明確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其作用,提升地區治理效能。優化後的區議會將會是配合政府的好夥伴,協助政府掌握地區脈搏,凝聚民心。我希望從法律角度,解說方案的法理基礎和相關修例的安排。
基本法中區域組織的性質和目的
《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區域組織」只有兩條條款。首先,第97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其次,第98條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區議會作為區域組織,必須依循這兩條條文。
第97條有三大重點:
它是賦權性條款,換而言之,特區可以選擇成立區域組織,但沒有憲制責任必須這樣做。 區域組織的性質是非政權性,意思是它並不具備任何政治權力,例如立法、徵收稅項、監察政府等。 區域組織的目的有兩個,就是就地區管理或其他事務接受特區政府的諮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區服務。
第98條給予特區最大程度的空間 ,在依循第97條所定的原則的大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規範區域組織的具體職權以及組成方法。條例並沒有規定區域組織必須是以任何特定形式例如任何形式的選舉組成。最重要的是,按第98條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確保能全面準確貫徹第97條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撥亂反正的必要性
在第六屆區議會選舉後,眾所周知,大量區議員的所作所為,不但嚴重破壞社區和諧和阻礙地區發展,更企圖將區議會政治化變成政權性組織,嚴重偏離《基本法》第97條。
在上述情況下,毫無疑問,必須改革相關法律,撥亂反正,讓區議會的運作重回正軌,確保能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第97條的原意和目的。特區政府方案所按照的三個指導原則,即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與此息息相關。
國家安全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憲制性法律,區議會作為按《基本法》第97條設立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自然也必須遵守及維護這最高原則。再者,《香港國安法》的第六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條款當然適用於區議會。
愛國者治港
區議員是否會真誠及盡心盡力嚴格按照《基本法》第97條行事,至為關鍵。愛國者的其中一個最基本要求,就是必須擁護《基本法》,參考《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條,擁護《基本法》的意思是,在意圖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誠地遵守、支持、維護及信奉《基本法》。故此,要求區議員必須是愛國者,是為了確保區議員會真誠竭力按《基本法》第97條履行其職責。
行政主導
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區實行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就區域組織的兩項功能而言,即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和其他問題的諮詢以及按特區政府的委託提供地區服務,堅持行政主導原則,理所當然。
修例工作
為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第97條的原意和目的,並按照上述三個指導原則,律政司現正進行《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
今次修例共涉及六條主體法例及14條附屬法例,主體法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區議會條例》(第547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等。有關《區議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六大範疇︰(1)修訂區議會的職能,(2)修訂區議會的組成方法,(3)加入有關委任及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員的條文,(4)修訂區議會地方選區議員產生辦法的相關條文,(5)設立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以及(6) 加入監察區議員履職情況,及進行相關調查及處理的條文。
時間表
現屆區議會任期將於2023 年12 月31日完結。按現時《區議會條例》第27條規定,區議會一般選舉須於2023年年底舉行。故此,特區政府有迫切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並爭取立法會盡快通過該草案,希望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