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優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擴大外地處置收益涵蓋的資產範圍,以包括股份或股權權益以外的資產。有關法案周五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
政府表示,香港作為國際稅務合作的堅定支持者,一直與歐洲聯盟及其他國際機構緊密合作,打擊跨境避稅活動。立法建議使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與國際稅務標準一致,要求企業納稅人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務才能就外地處置收益獲豁免徵稅,也防止空殼公司透過外地處置收益的雙重不徵稅以獲取稅務利益。
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優化建議實施後,香港的稅制將繼續保持競爭優勢,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也會維持。個人、獨立本地公司和純本地集團等大部分納稅人將不受影響。
因應歐盟2021年把香港列入稅務合作事宜觀察名單,特區政府去年12月制定《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就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和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
透過最新的立法建議,香港的稅制會符合歐盟去年12月更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指引》最新要求,即處置收益作為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所涵蓋的收入類型,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歐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稅務管轄區,在本年年底前進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法例,並由明年1月起實施優化機制。香港被保留在歐盟觀察名單內,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訂。
政府指,會在完成所需法例修訂後,要求歐盟盡快把香港從觀察名單中剔除。
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將繼續只涵蓋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所收取的四類外地被動收入,外地主動收入不受影響。
在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下,政府會繼續提供豁免及寬免措施,以盡量減輕受影響的跨國企業實體的合規負擔。如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有足夠經濟活動,其外地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獲豁免徵稅。而外地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可獲豁免徵稅的程度,則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的關聯法而定。
得自或附帶於買賣商或受規管財務實體所經營的業務,或受惠於現行稅務優惠措施的納稅人所進行的獲利活動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會豁除於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涵蓋範圍外。
為減輕受涵蓋納稅人的合規負擔和便利企業重組,法案會引入新的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安排,安排適用於處置收益。如相關資產是在相聯實體之間轉讓,且又符合特定的反濫用規則,處置收益稅款可獲延緩。
此外,在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下,雙重課稅寬免將繼續適用,以紓減可能出現的雙重課稅。為減輕納稅人的合規負擔,提高稅務明確性和確保稅務透明度,政府會繼續提供一系列便利營商措施,包括簡化申報程序、提供事先裁定、行政指引,以及由稅務局提供技術支援以便利稅務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