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政府會在未來一年檢討《建築物條例》,並提出修訂建議,賦權屋宇署更有效執法,加強保障建築工程安全。
孫玉菡今日在立法會會議回答何敬康議員提問時說,《建築物條例》檢討範圍包括簡化轉介紀律委員會的程序,特別是如何加快處理個案,以及研究同步進行檢控和紀律處分的可行性;也會考慮提高紀律處分罰則,例如延長停牌期限、增加罰款。
孫玉菡指,發展局一直有規管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內的承建商。若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不論刑事檢控完結與否,發展局都會及早採取行動,包括暫停其投標資格,甚至從認可名冊中除名。
若認可名冊內的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發展局會即時暫停承建商相關工務工程類別的投標資格最少三個月,並要求承建商進行獨立安全審核。
倘發現嚴重事故成因是由於承建商安全系統出現系統性缺失,發展局採取的規管行動會延伸至該承建商於認可名冊內其他相關的工程類別。
就暫停承建商工務工程投標資格的規管行動而言,發展局的做法已由只暫停在規管期內接受新的投標項目,變為在規管期內不接納已提交的標書。
孫玉菡表示,提高罰則只是改善職安健情況其中一項策略。當局評審標書時不會以價低者得為準則。除了考慮標價,相關部門也會審視投標者的技術能力和過往表現,工地安全更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關評分可佔整體技術評分約三成。
為進一步提高承建商對工地安全的關注,發展局本月引入新評審標書機制,若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即使並非發生在工務工程工地,其工地安全的相關技術評分將會被扣減。
執法方面,孫玉菡說,不論是政府、公營機構或私人工地,勞工處都一視同仁,採取同樣嚴格的規管標準,執行職安健法例。現行職安健法例已涵蓋工地佔用人、總承建商、次承建商、僱主和僱員等不同持責者,清楚述明各持份者的法律責任,因此沒必要進一步修例釐清工地業主和各持責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