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修訂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放寬有關贊助節目和間接宣傳的規定,並加入具體落實及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條款。相關修訂今日刊憲,即時生效。
通訊局表示,為更清晰體現廣播業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業務守則加入條款,清楚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其播放的節目內遵守維護國家安全規定。該局強調,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節目內容符合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是持牌機構基本責任和應有之義。
另外,持牌機構面對網絡媒體競爭,營商環境日趨困難。通訊局認為放寬業務守則中對廣播業的規管,能締造更靈活和更有利的營運環境,有助持牌機構增加收入來源,從而增強其財政實力,達到可持續發展。
通訊局2月完成免費電視及聲音廣播牌照中期檢討後,隨即展開檢討業務守則的工作,並在7月17日至8月16日諮詢公眾。修訂業務守則的建議獲大部分市民和持牌廣播機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