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到北京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第五议定书。该议定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合资格的跨境工作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特别税务宽免,使受雇于一方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雇一方征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我相信,这项新措施会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科研合作,有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成为国际创科中心。
事實上,香港和内地在科研方面的合作已是大勢所趨。現時香港的大專院校在內地已開設了十二所產學研基地和研究院以及兩所分校。新協議生效後,現時需要經常在兩地穿梭的教師和研究人員都能夠受惠。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的推展,香港跟大灣區內其他城市間的經濟合作將不斷加深,特別是在科研和創科產業發展方面。城市之間發揮優勢互補,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才能營造更蓬勃的生態圈和更完整的產業鏈,取得最大的協同效益。而人才是能否成功發展的最核心要素,我們需要梳理好現時區內的一些稅務差異,讓人才可以毋須顧慮稅務問題而隨心在區內自由流動,香港人可以有更廣闊的空間一展所長。
與此同時,大灣區也會為高端及緊缺人才提供稅務優惠。上月,廣東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布,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稅務補貼。扼要而言,香港人在區內工作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如果超過其應課稅所得額的15%,則超額部份將由九市有關市政府給予財政補貼。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清單和認定標準,則由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訂定,存在一定彈性。
此外,多年來不少港人都已頻繁往返內地工作,即使未有長居內地,但也會作較長時間的停留。因此,港人對其在內地的稅務負擔非常關注。去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訂明了在內地無住所個人的稅務安排;今年3月再公布了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而「有住所」的判定標準,亦得到進一步解釋。總括來說,是港人可享有極為優惠的稅務寬免。
簡單而言,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個港人在內地沒有「住所」,即使他在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內地累計「居住天數」達183天或以上,但如果他在此之前連續六個年度內,任何一年在內地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曾單次離境超過30天,他於該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可豁免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而且每次單次離境超過30天時,其「連續居住」的年期將會重新計算。
而在「居住天數」計算方面,當天在內地停留不足24小時的不會計算,舉例來說,當事人若在星期四到內地,星期六回港,則稅務上他在內地的停留只是一天(即星期五)而已。由此可見,內地給予往返內地工作港人的稅務安排非常優惠。
內地以外,特區政府也一直致力爭取跟全球更多不同國家和地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這些協定可以減低雙重徵稅、促進貨品與服務貿易和人才的流動、吸引投資,還可吸引跨國和內地企業到其他國家進行投資時把控股公司設在香港。這加上我們現時已有包括為這些企業在港的財資中心提供稅務優惠等配套措施,有利於香港發展成為這些企業的區域總部。
本屆政府上任至今,已跟印度、芬蘭、沙地阿拉伯和柬埔寨簽署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現時,香港合共簽了41份協定,其中13份是跟香港20大貿易夥伴簽署,我們會繼續積極擴展這個網絡,讓香港成為更有競爭力的海外投資跳板和首選的區域總部平台。
201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