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按法例要求於9月10日為指定四區區議員安排宣誓,當日宣誓的24人中,17人宣誓有效,七人宣誓無效。經考慮對方書面回覆和相關資料,政府公布,該七名區議員的宣誓確定為無效宣誓。
中西區區議會、灣仔區議會、東區區議會、南區區議會區議員宣誓儀式當日在北角社區會堂舉行,出席的區議員逐一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作為行政長官授權的監誓人監誓。
宣誓具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若作出虛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法例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有關法例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鑑於監誓人對該七名區議員所作宣誓的有效性存疑,監誓人9月10日致函要求有關區議員提供額外資料。
政府表示,經考慮對方的書面回覆和所有相關資料,監誓人根據有關解釋所訂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該七名區議員的宣誓為無效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