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已按《公司條例》賦予的權力,向原訟法庭提交將壹傳媒有限公司清盤的呈請。
根據該條例第879(1)條,財政司司長可以提請將一個法人團體清盤,如果他按任何指明材料以公眾利益,認為某個可以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清盤的法人團體應予以清盤,則他可提出清盤呈請。
財政司司長在7月28日經考慮公眾利益,根據《公司條例》第841(2)和(3)條,委任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的事務。
審查員9月14日提交中期報告,財政司司長考慮後認為出於公眾利益須將壹傳媒清盤,決定向法院提交呈請。
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壹傳媒進行廣泛查詢,並將從中取得與呈請有關的重要資料和證據交予財政司司長。
證監會根據所得資料和證據,也相信將壹傳媒清盤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