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今日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決,確定小型屋宇政策合法合憲。政府歡迎裁決。
發展局表示,政府會根據小型屋宇政策如常接收和處理小型屋宇申請,並在處理申請時充分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原居民資格、申請建屋地點的規劃用途、配套設施等。
小型屋宇政策1972年起實施,批地方式包括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容許申請人在其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契約。
《基本法》第40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保護。終審法院確認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環節,即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和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