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新規管制度9月1日起全面實施,七項為全面實施該制度而制訂的附屬法例今日刊憲,本月1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旅遊業條例》2018年11月獲立法會通過,部分條文已生效,法定監管機構旅遊業監管局也於2020年1月成立。其餘條文將與七項附屬法例一併實施。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旅監局成立以來,一直積極推展全面實施旅遊業新規管制度的籌備工作,並於今年2月至4月就附屬法例等細則進行行業諮詢。總括而言,業界期望旅遊業早日平穩過渡至新規管制度。
商經局指,附屬法例按照《旅遊業條例》的框架制訂,並反映業界提出的意見及旅監局經詳細研究和討論達成的共識,有關立法建議獲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支持。政府期望新制度進一步提升旅遊業專業水平,並推動業界長遠健康發展。
七項附屬法例中,《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明7月4日為條例中與過渡安排相關條文的實施日期,9月1日則為餘下尚未生效條文的實施日期。
根據公告,旅監局可於7月4日起與旅遊事務署轄下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旅遊業議會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始交接工作,並於9月1日接管發牌、行業規管、管理旅遊業賠償基金、向旅行代理商徵費等法定職能。新規管制度全面實施前,現有旅遊業規管制度繼續運作。
其餘六項附屬法例關乎各項實施新規管制度的細則,包括指明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旅監局及旅遊業賠償基金繳付的徵費分別維持為每筆外遊費0.15%和0%;訂明在新規管制度下沿用現行電子印花徵費系統收取、繳付和記錄徵費;訂明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款額及程序等安排;以及訂明對持牌旅行代理商等施加牌照條件和一般規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