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發表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主動調查報告,民航處表示感謝,並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部分建議。
報告提出八項建議,對於其中四項,即提供更詳細專業分析予警務處跟進滑翔傘活動的投訴、加強巡查、執法和宣傳,民航處已經或計劃推行相關措施。部門會繼續與警方、漁農自然護理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等部門合作加強巡邏和執法,並繼續與本地滑翔傘組織保持聯繫,以作宣傳教育,提升參與滑翔傘運動人士的安全意識。
民航處指,現時民航法例專為規管民航飛機而設,並非為規管滑翔傘運動制訂,就報告其餘四項涉及政策和立法的建議,該處會與相關政策局商討,包括透過有關部門和滑翔傘組織作更有效管理,促進滑翔傘運動良好發展,同時保障公眾安全。
民航處90年代在《香港航行資料匯編》列出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空域邊界和操作高度。因應近年滑翔傘活動在香港有所增加及其對民航安全的潛在影響,該處於2018年主動檢視滑翔傘活動的規管,在諮詢本地持份者及參考該運動普及地區的做法後,發布《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進一步加強本地滑翔傘的運作安全。
指引提醒任何人士以滑翔傘提供航空服務作出租或受酬,須獲民航處處長批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