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明日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以適當處理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事宜,以有效應對這類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
律政司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現有以逐案處理方式在香港認許海外律師的機制,並加入新訂條文處理國安案件的專案認許。該法案並不影響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以專案認許方式委聘海外律師。
法案訂明凌駕性原則,即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海外律師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律師不得就該案件獲認許。
法案也訂明機制,以讓行政長官決定有關申請能否繼續進行,以及決定有關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並訂明機制,以讓行政長官在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而情況有變時,對有關事宜進行覆核。
律政司表示,條例草案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的解釋的精神。
法案不影響任何在其生效前已提出或已被法院處理的專案認許申請。
律政司已在本月17日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支持修例建議。
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明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