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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網誌要申報利益?

科技
「…即使廣告商與博客建立關係從而推廣其產品,本亦無可厚非,但從博客作者方面而言,建立其網誌的名氣和讀者群也非朝夕,如果被發現『造馬』或不中立,只會得不償失。」 第一屆香港網誌年會(HKBloggerCon 2009)上周六由一群本地博客,自發性地在籌劃多時後,終於完滿舉行。由於博客的精彩多樣性,討論議題眾多,有來自不同界別、不同年齡層人士共同分享,由老人家至學生,有成功商業模式的博客之餘,也有社福機構和老師講述心得。 筆 者參與其中一部份的討論是近期本地博客熱門話題之一:寫網誌要不要申報利益? 事關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剛引入了新指引,要求廣告商在現行法例下申報所有專家和代言人關係,無論是名人、明星、專業人士或普通消費者,抑或 是團體。FTC 在指引中列出了新的例子,包括博客在收受了金錢或其他物件或服務的好處,而在其網誌上的發表的言論,即博客要申報這些「實質關係」。而所謂「網誌」在此其 實也包括在社會媒體如 FacebookMySpace 等發表的言論,新指引將於 12 月 1 日生效。 除 了美國之外,英國和歐陸其實更早已有此例,於去年 5 月已執行,而且更嚴厲:沒申報所寫內容是「收了錢」的,可以被判最高入獄兩年!即使一家公司出版內容而「假扮」個人,亦屬違法。歐美國家消費者保障法律完 善(當然也有人會覺得過份),這些管制是跨媒體而並非獨特針對互聯網和博客的。 大家也許會問,香港政府會否立此法例?筆者相信不會,因為 香港的消費者保障法例不強,很多更重要的問題仍未處理,甚至如失實的廣告內容也未設有專責處理公平貿易和公平競爭的執法機關,相信不會突然只針對網上內容 這相對小問題立法。但我們仍須注意這方面法律的國際趨勢,例如新加坡政府最近突然表示,會考慮立法要求博客申報所收受的任何金錢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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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新加坡不像歐美一向重視消費者權益或早已設有嚴厲法律,為何突然有此一舉?請注意,新加坡針對博客申報利益,卻非針對廣告商。當地媒體專家指出,建議雖被 形容以「保障消費者」為目的,似乎實質為了逼使現時收受讀者捐助的反對黨派網站和其他網上媒體,申報收益來源,從而打擊他們的收入。雖然暫時很難想像香港 政府這樣做,但新加坡的例子值得引以為鑑。 話說回來,即使廣告商與博客建立關係從而推廣其產品,本亦無可厚非,但從博客作者方面而言,建立其網誌的名氣和讀者群也非朝夕,如果被發現「造馬」或不中立,只會得不償失。所以還是坦白最好,自行申報但堅守中立報導立場,其實也有達到平衡各方包括本身利益的機會。 刊載於《Hitech》 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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