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二連三的企業出賣用戶私隱被揭發,市民對私隱似是重視了,但其實他們真的理解為甚麼要保障個人私隱嗎?似乎大部份人對私隱被轉移的自然投射,就是覺得自己的電話號碼被出賣,因此收到垃圾傳銷電話。至今被揭發或「自爆」曾經出賣用戶資料的八達通、銀行及電訊公司,只是冰山一角,若假設這就是收到垃圾傳銷電話的主要來源,恐怕就錯了。事實上,這些活動多數只是隨機把號碼打出,致電者根本不知接電人身份。
即使那些識得以「 X先生/小姐」稱呼我們的,資料也不一定是向其他公司買回來。有些市民開始留意各行業「介紹朋友」推廣手法,營業員向用戶說,提供親友姓名和聯絡電話,即可獲優惠或禮品,不少人都不以為意,就「出賣」了親友的私隱。
這做法跌入私隱法的灰色地帶:企業未得同意轉移個人資料固然違法,但個人轉移別人的個人資料又如何?法例禁止我們提供他人資料未必可行,否則我們向別人查問朋友電話豈非違法?不過,私隱專員及各行業監管者能否就此向企業提出指引,例如要求要在朋友同意下,才可收受「介紹朋友」的個人資料。這問題看似小事,但卻可成為教育市民保障私隱概念的第一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保障私隱,人人有責!
《2010年8月21日刊於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