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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0 「改善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議案辯論發言

科技

 「改善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議案辯論發言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主席: 

今次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賺錢的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我相信自1996年實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至今的14年來,這是最令市民關注該條例的事件。正如李卓人議員剛才所說,這事件正面地讓市民知道,我們須高度關注有關保障私隱的條例。 

過往數年, 我一直參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的一些調查工作。我一直向政府反映該署人手不足,特別是該署完全沒有資訊科技人才,直至最近才聘請了一位專家。我要求私隱專員公署聘請資訊科技人員, 是因為現時大部分資訊均已上網和儲存於電腦,與傳統保存資訊的方式大為不同。對於私隱專員公署現時的人手在監察外界方面是否能夠與時並進,作出即時反應,我認為沒有足夠的資源和科技, 是絕對做不到的。

 關於王國興議員今次提出的議案,我完全支持王議員的精神,但對於當中一些措施,包括他剛才提及但議案並沒有載述的一些譴責,我不予置評。他只是口頭講述,沒有在議案提出,我難以予以支持。就議案而言,原則上我很支持第(一)項措施,希望政府能夠付諸實行。但按照現行法例,確實是做不到甚麼,因為正如私隱專員所說,私隱專員公署現時只可發出執行通知書,如果有關機構不糾正違規行為,才可作出刑事譴責。所以,即使政府調查,也不可以立刻作出刑事譴責。因此,我希望王議員知道,雖然我希望政府和私隱專員公署採取措施,進行更多調查,盡快發出更多執行通知書,但以現時的資源來說,絕對是捉襟見肘。多撥資源,讓其他監察機構加強監管,令企業可以自行調查和申報,才是最有效的辦法。 

至於涂謹申議員提出的第(十)項, 即盡快全面落實《私隱條例》第33條,對轉移個人資料至香港以外地方作出規管,其實值得斟酌。這項條文現時尚未實行,我希望政府交代為何這麼久尚未實行這項條文? 我亦希望局長能夠解釋,當實行該項條文後,就一般轉移資料而言,香港與海外地方的懲罰是否有分別。如果真的落實,我認為將會是一個新的計時炸彈,關鍵在於如何界定資料是在香港還是在海外。 

現時大部分資訊均儲存在電腦、互聯網或虛擬空間裏。屆時,所有企業便要證明其電腦是在本地。至於所有如Gmail等其他雲終端應用,企業便難以決定應把資料儲存在哪裏。因此,政府如要落實這項條文時, 亦要預先考慮執法的可行性。如果不能解決執法方面的事宜,該項條文也只會是一項模糊不清的條文。鼻子和嘴巴爭拗,便永遠不能落實一項理想的法例。因此,我希望政府在研究第33條時,應特別關注在現時資訊科技虛擬化下如何有效實行第33條。 

至於陳健波議員提議關顧直銷行業,我認為這點很重要。為何直銷行業這麼重要? 為何電話促銷仍然有存在價值? 因為很多中小型企業(“中小企”)沒有能力刊登廣告, 沒有能力購買鋪位做生意。中小企可以通過互聯網或電話接觸用戶,這種直接的做法有助中小企把成本減至最低。這個理念和經營模式在海外亦相當流行,希望新法例實施後,政府不要“一刀切”,令這個行業完全在香港消失,這對香港的消費者並無好處。因此,我贊成陳健波議員的修正案,在日後立法時定要關注這點。 

我剛才提到中小企,因為在訂立一項法例後,大企業基本上絕對有能力和資源聘請不同的律師和成立不同的部門作出跟進。我最擔心的是中小企,這些企業一聽到《私隱條例》,基本上是沒有智慧跟進的。根據中小企的初步回應,中小企很擔心日後設立通報機制。其實,外國很多地方也有通報機制,當你有資料遺失、被電腦黑客入侵或被偷走,你便要立刻作出通報。政府現時好像未必立法訂立一個強制性的通報機制。就此,我希望政府致力求取適當的平衡。設立通報機制有其好處,大企業為了顧及自己的企業形象,在有事發生時便會立刻作出通報和作出補救。如果沒有通報機制, 便會“隻眼開, 隻眼閉”,大家都不理會。因此,我傾向設立通報機制,但在實施通報機制時不應“一刀切”,應研究應否先強制規定大企業、上市公司或公營機構作出通報,又或只規定擁有敏感資料的企業須作出通報,其他企業享有豁免期,讓中小企不用為怎樣作出通報和處理資料而擔心,以免為中小企帶來很大的負擔。 

最後, 我認為落實法例, 令香港有更完善和更全面的資訊保障,是極為重要的。但是,我認為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幫助企業,令企業懂得如何處理資訊。因此,在不久將來,政府除了宣傳資訊、私隱保障的重要性外,亦應教導和幫助中小企如何實行,例如企業在設計過程中已顧及私隱保障,如何利用第三方,幫助企業更便宜地完成第三方審核。如果沒有這些機制,試問中小企又怎麼辦? 是否不要整個database或不做生意呢? 我認為政府絕對不希望這樣。希望政府在立法時同時考慮中小企的需要,以及設法令中小企能在私隱保障方面提高水平。 

代理主席, 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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