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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面邁進共享創意時代

〈香 港共享創意〉終於在香港成立了!首先,什麼是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CC)?〈共享創意〉是一個彈性版權授權條款,其涵蓋範圍廣泛,可適用任何創作內容(但不包括軟件)。傳統版權條款在法律直接保障下,讓 創作者「保留全部版權」,否則,創作者可選擇完全不保護自己作品版權,把作品開放至「公共領域」。 在 Web 2.0 世代,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創作、發布內容,愈來愈多人根本不介意,甚至歡迎別人轉載自己內容,但又未必想把授權完全開放至公共領域,例如,若有人把其作品用 作商業用途,那麼作者當然希望保留版權。在互聯網世代,傳統版權條款明顯不足,〈共享創意〉就是在這技術、法律、文化環境下的產物。 數碼時代新觀念 〈共 用創意〉處於保留全部版權和公共領域之間,既容許創作者「保留部分版權」,又方便他人使用作品。〈共享創意〉在2001年成立時,依據美國版權法草擬條 款,之後,全球各地積極地開發各地本地化之〈共享創意〉條款,因應本地法律把條款修訂,方便當地創作人在發布作品時,以合法方式清晰標示如何保留部分版 權。至2008年7月,估計已有一億三千萬項作品在全球各地以〈共享創意〉條款發表。香港是〈共享創意〉組織第五十名成員,但其實已比中國和台灣遲了幾 李亞虹副 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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