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華組織「香港監察」與16名聯署人刻意誤導公眾、抹黑《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的披露他人犯叛國罪規定是針對宗教,企圖挑撥宗教人士和信眾對立法不滿,政府予以最強烈譴責。
政府指出,叛國罪和隱匿叛國罪在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均存在已久,並非針對宗教人士或信眾,也與宗教自由毫無關係。宗教自由並不保障任何人進行嚴重犯罪行為而不受法律制裁。此外,「香港監察」忽略提述一項重要事實,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明確規定,宗教自由可因保障公共安全、秩序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而加以限制。
政府建議將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經適當完善而訂為成文法的披露他人犯叛國罪規定,「香港監察」與聯署人卻強行將有關規定與宗教自由扯上關係,一方面以宗教為藉口抹黑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試圖挑起宗教人士和信眾對政府反感,甚至譁眾取寵、大放厥詞,企圖令國際社會誤以為政府的建議有違國際標準,從而引起他們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負面觀感,用心極其險惡。
政府表示,叛國罪是極其嚴重和鮮有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只會在非常極端的情況,包括向中國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等情況下才會干犯。若有人進行此等行為,要求知情的中國公民向香港特區執法機關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使執法機關及時採取行動,保護廣大市民的生命財產,絕對合理、必須且天經地義。
隱匿叛國罪在英國仍然是普通法罪行,而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國家,都有成文法訂明隱匿叛國罪,上述國家也無明文訂明相關例外情況。政府指出,「香港監察」和聯署人絲毫沒有提到有關國家的相關法律,便假借宗教議題無理攻擊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是赤裸裸、厚顏無恥和野蠻的干預,也是雙重標準的典型例子。
政府指,「香港監察」不但是反華組織,其多名成員更是走在前線的反中亂港分子,多次叫囂呼籲外國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官員作出所謂「制裁」,香港市民、宗教界、國際社會應認清該組織的真面目,不要被別有用心的錯誤言論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