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今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六名男子,並指明針對他們施行的措施。
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蔡明達。
有關措施共六項,其中四項即「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和「撤銷特區護照等」,適用於全數六名被指明的潛逃者。
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的措施適用於霍嘉誌,「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適用於蒙兆達和蔡明達。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會見傳媒時表示,特區實施《香港國安法》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有英國官員、政客,以及一些組織和媒體,以歪曲事實的方法抹黑特區政府,目的是破壞香港法治。六名被指明的潛逃者潛藏英國,在當地獲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中國及香港特區安全的活動,特區因此有需要將六人列為指明潛逃者並採取措施,以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
六人分別於去年7月和12月被通緝。鄧炳強說,希望六人拿出勇氣,回港面對、接受法律和司法程序。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