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七名潛逃海外,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士,並指明針對他們施行的措施。
被指明的潛逃者為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許智峯、任建峰、許穎婷和邵嵐,他們先後於2023年7月和12月被通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在記者會表示,這些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潛逃海外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包括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發動所謂「公投」、意圖實施所謂「自決」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此外,他們發表所謂報告和會見外國政客與政府官員,以請求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和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特區官員和負責檢控工作的人員。
針對七人而實施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即不可將樓宇租予他們或向他們租用樓宇,買賣樓宇則等同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他們合資企業或以合夥關係等成立公司,即不可跟他們合夥做生意、投資或提供資金予這些企業或公司;以及撤銷特區護照等。
其中,郭榮鏗的大律師和任建峰的律師執業資格暫時吊銷,袁弓夷在七間公司的董事職位暫時被罷免。
鄧炳強又指,許智峯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件、欺騙法庭批准他離港卻潛逃海外;經調查後,律政司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峯曾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包括在網上平台收取資金,律政司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展開沒收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
他續說,實施一系列措施旨在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潛逃行為,以及對潛逃者施以重錘打擊,並促使這些潛逃者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除獲保安局局長批予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上述七人提供任何資金,包括向他們在網上建立的平台、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七年,警方會嚴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