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表示,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香港居民可以在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律政司今日回應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國安法》發表的聲明,指《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而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律政司表示,部門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基本法》第63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據《香港國安法》處理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的保釋申請,終審法院2月9日頒發的判案書已訂下原則。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一方也同意,即使沒有陪審團,被告在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面前仍享有公平審訊。
律政司表示,基於迴避待決案件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尚在進行司法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