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5月16日的網誌中,我曾提及勞工處新增工作之一是履行《香港國安法》的責任。今天的網誌則交代勞工及福利局就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相關工作。
勞工處履行《香港國安法》責任的工作
就如5月16日網誌指出,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就監督和管理已登記職工會的工作,便是與執行《職工會條例》有關。一般來說,已登記職工會的管理及運作必須符合《職工會條例》及其已登記的會章。如個別已登記職工會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或其會章,職工會登記局定必嚴肅跟進,並視乎跟進結果,不排除根據《職工會條例》取消有關職工會的登記。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便是在這情況下,於10月13日被撤銷登記,有關公告亦於10月22日刊登憲報。
上述的工作是依據現行《職工會條例》執行,但對於履行《香港國安法》責任的工作,仍有提升的空間。因此,勞福局與勞工處亦正就《職工會條例》可能需要作出的調整,進行立法修訂的研究及準備工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在相關工作大致完成後,便會諮詢持份者。
社會福利署履行《香港國安法》責任的工作
社會福利署大致上已完成有關服務表現監察制度上的更新,包括在服務質素標準中,將《香港國安法》列明為服務單位需要知悉的所有有關監察其運作及服務提供的法例之一,並要求備有監察程序以確保單位遵守有關的法例。這項工作,成為每個接受資助的服務單位,於每年服務表現評估及社署監管的恆常工作之一。
勞福局亦於10月11日就有關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建議諮詢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有關建議是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該條例附表2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更有效確保被裁定犯了這些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獲所有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成員議決讓其註冊。委員會普遍支持有關修訂。勞福局會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在適當時候提出修訂。
不過,上述修訂只是第一步,亦由於是附屬法例的修訂,較為簡單,但條例仍有其他可能需要修訂的部分。最明顯的便是涉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
不少人對該條例有誤解,以為條例訂立的目的是保障社工的權益,視註冊局與工會無異。其實條例是透過立法,由社會授權給予一個依法成立的註冊局,進行社工資歷認可和監管,以保障社會及受助者的權益。換言之,註冊局行使的是一種來自法例的公權。因此,行使這項公權的註冊局成員,在理念上屬於公職人員,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應適用於註冊局成員。政府正就法定機構中公職人員宣誓的工作進行研究,包括可能需要修訂法例,確立有關註冊局成員需要作出依法宣誓的要求。
結語
正如我在10月11日於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中,表達對上述條例的立場:政策局有責任確保根據法例授權而成立的法定機構,依法履行其法定功能,並會在有需要時提出進一步修訂法例的建議。落實《香港國安法》的工作,已是政策局與相關部門的恆常工作。
(以上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11月21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