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香港仲裁中心地位,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例,容許律師就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包括就成功的仲裁收取額外費用。
法改會今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容許律師與當事人訂立三種收費協議,即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或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按條件收費協議是指當事人同意在仲裁取得成果後,向律師支付一項額外費用,數額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為律師應收取費用的額外某個百分比。
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即律師只在當事人透過仲裁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才收取費用,而費用為該財務利益的某個百分比。
至於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旨在讓律師可在處理需時較長的法律爭議時維持現金流。律師會就期間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一定費用,並在當事人獲得財務利益後,再收取根據該財務利益計算的額外費用。
現時,香港禁止律師為訴訟和仲裁的法律程序訂立與結果有關的收費協議,然而,除新加坡外,所有主要仲裁地均准許某種形式的收費協議,而新加坡亦正考慮實施同類安排。
法改會指出,香港要維持主要仲裁樞紐地位,必須提供與競爭對手相同的服務,建議的改革屬必要。
法律改革委員會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澤銘強調,建議旨在提高整體仲裁服務水平,保障公眾利益,對香港整體仲裁競爭力非常重要。
陳澤銘續指,報告書的建議包含很多對公眾的保障,例如協議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清楚定義何謂成功,且應設最少七天冷靜期等,較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供更大保障。
建議改革僅限仲裁和相關法院程序,不擴及任何其他香港法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