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勝訴一方通常會在敗方資產的所在地執行判決,很多時候,這不僅涉及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且亦會為判決的執行性帶來了不確定因素。因此,設立一個機制讓不同地方的法院判決能夠簡易地相互執行,是保障當事人利益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們沒有一個既不需涉及額外時間、金錢和重新提起訴訟而又簡單的機制在內地執行香港的判決,反之亦然。有見及此,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執行判決安排》)。
內地和香港的經濟活動和民生交流日趨緊密,《執行判決安排》為兩個不同司法管轄區在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並且與2月15日開始生效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家庭事宜判決的安排相輔相成。
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後,將大大減少在執行判決的司法管轄區重新提出訴訟的需要,避免債權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追討其判定債務時需要面對的複雜訴訟程序。它提供了一個簡單的執行機制,同時確保正當程序在審判的地方獲得遵從。
在擬定《執行判決安排》時,我們參考了《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的草稿,海牙判決公約已於2019年7月簽訂但仍未生效,而《執行判決安排》則考慮了內地和香港的實際需要及情況,我們亦利用「一國兩制」的特點擴大《執行判決安排》的適用範圍,廣泛涵蓋就合同及侵權爭議作出的判決,比海牙判決公約更為廣闊,因為其明確涵蓋了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這項重要突破令香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用範圍時,作出了如此廣泛的安排,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
落實《執行判決安排》是律政司今年的其中一項重點工作,我們擬備了相關的條例草案,並正進行公眾諮詢。
除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外,律政司提出了不同措施以提升香港作為提供國際法律、爭議解決和促成交易服務的中心。
(一)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12月發表了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只適用於仲裁,並不涉及其他香港的法院程序。我們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推出類似的安排,因此香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費安排上作出改革,可積極回應仲裁當事人對彈性收費安排的期望,並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同時令香港的仲裁服務得以與時俱進,吸引更多人選擇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務。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明確支持有關建議,律政司亦明白設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對提升香港競爭力的重要性,會盡快處理立法修訂的工作,務求讓業界早日受惠。
(二)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去年在香港舉行的第59屆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年會宣布設立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印證中央政府在十四五規劃中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中心的支持。我們現時正就區域仲裁中心的運作展開工序,並會繼續探討國際爭端解決的其他領域。
(三)落實《銷售公約》
《銷售公約》是一套協調統一國際貨物銷售的規則,現時有94個締約國,而香港按貿易總值計20大貿易夥伴中過半數的國家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國;同時有大約45%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方。《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去年已在立法會通過,以在香港實施《銷售公約》,我們將舉辦研討會和工作坊向社會推廣《銷售公約》。待完成《基本法》第153條規定的相關程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公約作出必要的聲明和通知後,《銷售公約》預計在今年第三季適用於香港,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支持香港作為國際貿易中心。
為慶祝香港特區成立25周年,律政司將於4月4日及5月28日分別舉辦《基本法》法律高峰論壇---本固枝榮和《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
在新的一年,我希望香港法律界聚焦法律事務,共同維護法治,保障司法獨立,實現國家政策和「一國兩制」給香港帶來的利益和機遇。我們把香港所長和國家所需有機結合,進一步提升固有優勢,讓香港邁向昌盛的同時更為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月23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