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規例,包括完善現行強制檢測安排的法律框架,並提高違反強制檢測要求的阻嚇力。修訂規例周四生效。
規例修訂包括要求需照顧者,即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負責人盡最大努力,確保該需照顧者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或強制檢測令;提高不遵從強制檢測規定的罰則至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政府並將不遵從檢疫令或隔離令訂明為罪行,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完善管制進入或離開檢疫或隔離處所的條款。
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將八項緊急規例的有效日期延展六個月至9月30日,以延續實施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框架。
延長規例有效期不代表現行限制持續不變直至相應失效日期。相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按本港整體疫情防控及恢復社會和經濟活動需要調整個別限制和條件。
政府表示,香港和全球各地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仍然嚴峻,政府需延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多項緊急規例的有效期,令當局能繼續採取措施進一步遏制疫情及保障公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