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及嚴厲譴責某些組織和人員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公然干涉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特別是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並指他們的企圖完全錯誤,更有辱法治。
特區政府表示,黎智英及其他相關人員被拘捕和檢控,是由於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例如欺詐、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與新聞自由毫無關係。
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國際社會推崇,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應有的司法審判,都是破壞香港特區法治行為,應受譴責。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香港是法治社會,《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案件均不會因涉案人士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倡議某種背景的個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一直以來,律政司在《基本法》第63條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並嚴謹和客觀地按照《檢控守則》以證據和適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獨立的檢控決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被控刑事罪行,包括涉及《香港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均享有接受行使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基本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審訊中,控方必須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法院才可將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也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訴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自由。香港終審法院已指出上述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
新聞自由固然在香港受尊重和保障,然而並非絕對,行使有關權利時,會受法律和為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香港人權法案》明文規定,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負責任新聞作業」這個槪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已清楚確立,法院也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報章出版人和編輯同樣須遵從新聞活動中的特別責任及義務。
特區政府絕不容許任何人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並予以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