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改法例,為刑事案件的控方在兩個情況下訂定上訴程序。其一是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其二是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作出無罪裁決或命令。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如原訟法庭法官作出無須答辯判定,並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人無罪,即使法官的判定明顯有錯,控方也不能提出上訴,而被告人也不能再次受審。政府提出的立法修訂為這種情況訂定上訴機制。
此外,如案件在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庭會述明裁決理由。然而,如審判庭判處被告人無罪,即使其裁決理由可能顯示犯下法律上的錯誤,控方也無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這與《區域法院條例》或《裁判官條例》訂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無罪裁定上訴的規定形成對比。故此,政府針對這種情況訂定案件呈述上訴機制。
律政司表示,為了填補刑事上訴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專業法官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及無罪裁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擬議的新法定上訴機制屬必要、正當和及時的應對方案。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周四刊憲,政府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