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本月29日生效,律政司指兩地法院不會就案件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而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港生效,債權人須先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
律政司今日回應傳媒查詢,表示留意到有討論指互認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律政司指此說是謬誤。
互認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另有指互認安排實施後,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 律政司澄清,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
內地判決的債權人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和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內地判決。更重要的是,登記人須通知判決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考慮是否按《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
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便可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律政司指出,互認安排充分保障兼公平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也可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複訴訟的情況,為兩地跨境執行民商事判決和跨境交易提供更清晰及可預見的法律機制,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