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和《商船(海員)條例》下五條規例,以符合國際海事組織《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最新要求。相關修訂今日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五條規例為《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規例》、《商船(海員)(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規例》,以及《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修訂內容涵蓋廢物紀錄簿、新指定的硫氧化物和顆粒物質排放控制區、海員福利。
運輸及物流局表示,香港作為國際海事界主要成員,一直堅定不移地支持保護海洋環境和改善海員福利。建議法例修訂展現香港在這些範疇的持續承擔,對營造符合國際標準並有利於從事海事活動的環境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