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公布,即日起,除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同時符合各項經修訂資格準則和要求,也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
終審法院去年2月6日就Q及Tse Henry Edward訴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作出判決。政府表示,已審慎考慮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的目標、相關法律和醫學意見,以及參考海外相關做法,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
在新修訂的政策下,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和文件,證明完成切除乳房、由女性重置為男性;或切除陰莖和睪丸、由男性重置為女性的手術治療,以及符合特定資格準則和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其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申請。
申請人須使入境處處長信納其本人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餘生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
此外,申請人須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血液測試報告。申請人須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並作出有關法定聲明。
入境處會根據新修訂的政策處理之前已接獲而未審批的申請,並會主動逐一聯絡有關申請人以作跟進。
政府強調,修訂只關乎申請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