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今日就一宗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作出判刑,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人被判監禁14個月。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清楚指出,案件的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和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其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裁判官也清楚指出,被告人企圖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造成社會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
被告被定罪及判處監禁,正好説明任何人想要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仇恨,都必然難逃法網。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
特區政府指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條文已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行為或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非含糊。特區政府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