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港引入公司遷冊機制的法案今日刊憲生效,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的公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遷冊來港。可申請遷冊來港的公司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或與這四類公司類型相若的公司。
政府表示,公司遷冊機制可減省複雜昂貴的司法程序,讓經遷冊公司保留其法律上的法人團體身分,令公司業務得以延續。遷冊申請人須符合公司背景、誠信、對成員及債權人的保障和償付能力等規定。
一般情況下,公司註冊處在申請人遞交所需文件和資料的兩星期內完成審批。經遷冊公司有120天時間在其成立為法團所在地完成撤銷註冊程序。
基於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規管考慮,非香港成立的獲授權保險人或認可機構、認可機構的控股公司或核准貨幣經紀,在向公司註冊處提出遷冊申請前,須聯絡保險業監管局或金融管理局,以接受事先評估。
查詢公司遷冊程序詳情,可瀏覽公司註冊處專設網頁。保監局與金管局會另行公布相關金融機構的規定詳情。